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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朋友炒股怎么分成(为什么不帮朋友炒股)

laughing168 2021年12月13日 75 0

【国咨点案】坐标:浙江省杭州市。

案情:2020年7月1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了《周某某、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商期货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根据《判决书》,周某某与李某某相识多年,李某某时任浙商证券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监事长,有一般证券业务执业资格。2015年4月13日,周某某在李某某的陪同下,来到浙商证券公司总部,填写了开户申请表,14日,周某某向其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共同绑定的银行账户汇入了3000万元。


自2015年4月15日至6月30日期间,李某某在周某某的期货账户内频繁操作交易。周某某期货账户在5月19日的期末权益为2215万余元,6月29日的期末权益仅为45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某承担该损失70%的赔偿责任,即约1928万元及相应利息和部分诉讼费用。信源:《中国网财经》



【国咨解案-名律说法】司法实务中,存在很多投资人委托证券从业人员或非证券从业人员代为炒股的情形,通常情况下,委托人会与受托人(客户)签订各种形式的合同,如“代为(客)炒股合同”“投资合作合同”“代为理财协议”等。


根据《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投资人委托证券从业人员代为炒股,即违反该强制性规定,即便双方签有《委托合同》也是无效的。本案中,周某某作为浙商证券公司监事长,李某某作为投资人在浙商证券公司开户投资期货,由《密码告知确认函》可以大致推断投资人李某某可能有委托周某某为其代客炒期货的意思表示,但前文并未明确表明这一点。但是无论如何,周某某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是无权接受李某某委托炒期货的。退一万步说,就算李某某委托周某某代其炒期货,双方的委托合同也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又根据《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相应权益应当恢复至合同订立之时的状态,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周某某作为证券从业者是被法律明令禁止代客炒期货的,周某某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李某某本金及通常收益。更何况从案情可知,周某某在未经投资人李某某同意情况下擅自修改投资人李某某期货账户交易密码,导致投资人李某某客观上无法自行控制期货账户,周某某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投资人李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看,法院如此判决,周某某真是一点也不冤。


资深律师王洋


【国咨出招】证券、股票、期货等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存在风险,一定要谨慎对待,不能委托证券从业人员投资。如果投资金额过大,在建立委托投资合同之前,一定要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签订保底条款等而导致整个委托合同无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要委托律师介入把控相关风险。在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之时,一定要约定好纠纷管辖法院,以及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能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和事实依据,才能在出现争议后及时高效便捷地通过司法途径止损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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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laughi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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