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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ghing168 2021年12月14日 136 0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 与征地批复内容不相符的征收土地公告具有可诉性

【裁判摘要】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通常情况下,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征收土地公告的行为,仅仅是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事项,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示告知的行为,对被征收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是征收土地批复以及后续相关征收实施行为,而非征收土地公告。因此,征收土地公告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在实践中,有些征收土地公告内容与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补偿标准等内容不相符,该公告行为将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被征收人以此为由,针对征收土地公告提起诉讼的,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3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媛媛,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西岗行政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龙,该县人民政府县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郭瑞康,男,197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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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laughing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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